石家莊出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
摘要: 日前,市長臧勝業簽發政府令,《石家莊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并從2004年12月23日起正式施行。以后,省會夜景景觀燈每日夜間亮燈時間將不少于4個小時。
日前,市長臧勝業簽發政府令,《石家莊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并從2004年12月23日起正式施行。以后,省會夜景景觀燈每日夜間亮燈時間將不少于4個小時。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對省會市區內建設或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市政設施照明、營造景觀照明、廣告牌匾照明以及綠化、雕塑、噴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觀的管理。
《辦法》規定,省會市區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場所、住宅區、工業區、橋梁、河堤等應該安裝道路及市政設施照明以及霓虹燈、彩燈、樓寓射燈、建筑物輪廓燈等夜景設施。市政府在城建資金中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城市夜景照明建設,并對投資建設非商業性夜景照明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貼。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夜景照明設施,產權屬投資者所有,投資者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夜景照明的設計和施工也要遵守原則,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健康,不得影響交通信號燈和其他重要標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交通性干道車輛的正常行駛,不得影響建筑物、城市綠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夜景景觀燈每日夜間亮燈時間不少于4小時,不能保證亮燈時間和質量將被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特殊情況經城市管理部門同意可適當調整,遇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須服從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安排。
為保護夜景照明設施不受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除、移動或改動夜景照明設施,不得在路燈電桿、配電設施周圍1米內堆放物品、建造建筑物,不得在夜景照明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設置廣告,不得在上面架設線路、安裝其他設施或接用電源,違者將被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編輯: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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