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護真欠條“假”債務
摘要: 真欠條“假”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案例
張某原是某鄉鎮農機管理站負責人,農機站被撤銷時,該站決定將所屬的加油站轉賣給袁某。袁某欠農機站轉讓款9000余元。而張某認為農機站撤銷時拖欠的工資700元也應由袁某承擔,即要求袁某直接向其本人支付9700元欠款。袁某于2004年7月向張某出具欠款9700元的欠條,并注明于2004年底前還清。后袁某給付2000元,余款一直未付。2006年3月,張某提起訴訟,要求袁某給付余款7700元。
問法院會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嗎?
分析本案中欠條的真實性是沒有問題的,且訴訟時效未超過2年,袁某也曾自愿履行2000元欠款,法院應該支持張某的請求,但結果并非如此。
從債務的形成來看,袁某的欠款是因加油站改制轉賣而形成的,債權人應是農機站,張某與袁某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張某要求袁某向其本人支付欠款及工資,是沒有道理的。除非農機站同意將債權轉讓給張某,張某才可向袁某催收欠款。張某如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債權的轉讓,他的訴訟請示法院不會支持。
點評
本案中張某的債權并未因其出具了欠條而得以保護,另一方面如果袁某自愿按欠條全部給付了張某欠款,農機站仍有權向其追索轉讓款,袁某將面臨重復付款的損失。從此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對有爭議的債權債務的實質性內容加以審查。
債權人起訴一定要基于真實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債權人應向特定的和相對的債務人主張債權。債權或債務的轉讓、抵消、合并等都要辦理相應的法律手續,不可簡單和草率從事,否則會帶來各種不必要的糾紛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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