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店鋪夜景照明新規矩 用電補貼出臺
摘要: 今后,沿街店鋪再設置門頭牌匾時,不能再隨意了,而要遵守一定的“規矩”。昨日市政府公布第172號政府令——《鄭州市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辦法》。
今后,沿街店鋪再設置門頭牌匾時,不能再隨意了,而要遵守一定的“規矩”。昨日市政府公布第172號政府令——《鄭州市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同一街道要統一規劃門頭牌匾標準,“著裝”風格還要接受社會公示。同時,為打造“夜鄭州”,政府鼓勵沿街單位安裝夜景照明,并給予核定電量補貼。該管理辦法自即日起實行。

政府用電量補貼 鼓勵安裝夜景照明
在該管理辦法中,市政府還鼓勵沿街單位的建(構)筑物安裝夜景照明燈飾。其中特別提到,重點街道、路段的沿街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劃,安裝外體照明燈飾。
如何鼓勵沿街單位安裝夜景照明燈飾呢?管理辦法指出,這些單位應當單獨裝表計量用電量,安裝竣工后報市或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電量補貼。
夜景照明有了統一開關時間表
夜景照明為整個城市帶來了美好,然而過去有些沿街單位的夜景裝置開關時間不一致,導致局部地方忽明忽亮,影響視覺效果。這一次,管理辦法對于城市夜景照明開閉時間,有了明確規定。
開燈時間:3月1日至4月30日為18時30分;5月1日至8月31日為19時30分;9月1日至9月30日為20時;10月1日至次年2月底為18時。閉燈時間:法定節假日期間不早于24時;星期五、星期六不早于23時;其他日期不早于22時。而政府舉辦重大活動時,應按照政府安排調整開閉時間。
夜景照明會不會與民爭電?
昨日這一消息傳出后,就有市民擔心政府用電價補貼鼓勵沿街單位安裝夜景照明,會不會造成耗電量增高過快呢?
市夜景照明項目指揮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夜景照明采用的都是最為節能的“冷光源”,這種光源只是平常光源30%的耗電量。
“耗電量肯定會有一定程度增加,但一個城市夜景照明‘亮度’也代表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從另一方面講,城市亮起來也對治安防范起到一定作用。”這名負責人說。他還說,在全國來看,我市的夜景照明算是名列前茅的,但與上海、重慶、杭州等大城市相比,我們還是顯得很薄弱。
牌匾有標準 門頭牌匾不能像紅綠燈
過去,我市街頭的門頭牌匾設置較為隨意,“嚴重影響了市容環境”。根據最新出臺的管理辦法規定,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應當按照不同的街道、路段制定規劃和標準。
而這一規劃不是哪個主管部門決定可以的,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還應向社會進行公布。
同一街道要統一規劃門頭牌匾標準,那么這統一“著裝”標準是什么呢?
管理辦法規定,霓虹燈設置在建(構)筑物門楣或檐口以下的,應嚴格控制體量,與建(構)筑物相協調;在同一建(構)筑物上設置的霓虹燈、門頭牌匾,其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應相協調;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晰,圖案和光亮顯示完整、醒目;獨立支撐式霓虹燈不得占壓盲道、人行道;符合安全、環保、節能的要求;不得與交通信號燈相似或沖突。
門頭“過時”也應更新
管理辦法還規定,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護”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若出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損毀的,設置單位應在3日內修復。過時、過期或破損影響市容的,設置單位應當更新或拆除。
不符合已公布的設置標準的,或者圖案、文字顯示不全、污濁、損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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