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出臺意見 將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摘要: 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 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于6日獲國務院批準,給予公布。
二是加強政策支持引導。通過制定完善激勵政策,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行業自律,營造有利于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引導節能服務產業健康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壯大一批綜合性大型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充滿活力、特色鮮明、規范有序的節能服務市場。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有條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和引導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二)實行稅收扶持政策。
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前提下,對節能服務產業采取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
一是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
二是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是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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