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人私接路燈電源開首張罰單罰200元
摘要: 14日,河東城管分局依法查處了一起擅自接用路燈電源行為的案件,對當事人做出擬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4日,河東城管分局依法查處了一起擅自接用路燈電源行為的案件,對當事人做出擬處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14日上午,河東城管分局的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河東區蘭亭路北段一路燈桿底座被人為打開,且周圍基座有被人開鑿的痕跡,遂進行調查落實。經查,當事人孫某在此開了一家售貨亭,因附近沒有電源,便擅自接用附近路燈電源用于照明和冰柜用電,未到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屬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接用電源的違規行為。
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告知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本規定,由城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當事人表示積極配合進行整改,立即到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鑒于當事人認錯態度較好,且沒有造成電費損失,執法人員擬做出限期補辦手續、并處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該當事人表示接受處罰。經城管人員及時協調當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答應將于兩日內給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安裝電表事宜。
據了解,這是市城管部門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來,對擅自接用路燈電源行為開出的首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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