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訴訟期僅余30日 十萬索賠大軍九成按兵不動
摘要: 近日從知名證券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處獲悉,備受各界關注的中小股東訴佛山照明(00054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近日又有新動向。劉律師表示,其于2015年2月2日上午領取了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證據交換和開庭審理的傳票,部分案件將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九點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交換,4月21日上午九點開庭審理。
近日從知名證券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處獲悉,備受各界關注的中小股東訴佛山照明(00054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近日又有新動向。劉律師表示,其于2015年2月2日上午領取了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證據交換和開庭審理的傳票,部分案件將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九點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交換,4月21日上午九點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佛山照明公司賠償
記者查閱佛山照明公告得知,該公司于2013 年3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1 號)。該處罰決定書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當事人佛山照明、鐘信才等人作出了行政處罰。數以千計的投資者隨后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總金額則以億為單位計算。
事實上,廣州中院于2014年7月、8月兩次開庭審理后,在11月對900多件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起訴的中小投資者獲得40%-90%不等的賠償。隨后,佛山照明和部分投資者提起上訴。劉律師表示,遺憾的是,雖然在一審判決出臺后,不少之前未起訴的投資者積極參與訴訟,但絕大部分投資者或將錯過維權末班車。
2014年11月14日,劉國華律師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拿到了佛山照明案的一審判決,涉及投資者900余人。法院判決:“被告佛山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賠償共計59310191.16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其后,佛山照明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但多位證券維權律師認為二審維持原判可能性較大。
訴訟時效僅余最后30余日九成以上投資者或錯過索賠時機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證監會[微博]處罰及相關公告、法院一審判決等材料,投資者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該日)期間買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賣出或持續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即符合起訴的條件并有較大機會獲得賠償。
公開資料顯示,2012年6月,佛山照明有10余萬股東,其中較大部分比例符合索賠條件,但由于不知自己符合索賠條件或者擔心敗訴等因素,估計絕大部分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將錯過維權末班車。
而訴訟時效僅余最后30來天,受損投資者目前仍可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2015年3月7日后股民將喪失勝訴權。因為期間夾雜春節等節假日,并且身份證復印件須做和原件相符的公證,所以時間并沒有投資者想象中那么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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