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照明企業四大商標注冊有效策略分析
摘要: 一些LED照明企業或是對商標保護不夠重視,或是缺乏商標專業知識,往往不能全面系統地對企業商標進行有效保護,商標被搶注、被侵權的事情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在上市、融資等重大關頭面臨商標侵權訴訟,導致企業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極大地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3、組合商標分開注冊
組合商標具有圖文并茂、形象生動、易于識別等優勢,加之可以大大節省分開注冊的費用,因此廣受認可與使用。但是,我國對組合商標采取各構成要素單一審查的方式進行審查,商標局需要對構成組合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等要素進行逐一審查,并保證所有要素均不與他人已經注冊或正在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才能通過審查。這無形之中就增加了組合商標的審核環節,延長了審核時間,并大大增大了組合商標的駁回風險。
同時,組合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也有諸多不便。在被核準注冊后,只能將組合商標作為一個整體標記使用,不可隨意改變組合方式或單獨使用各組合要素,否則組合商標將失去注冊商標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他人擅自使用組合商標中的某一部分,則有很大可能不被判定為侵權行為。這就為商標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一個著名的組合商標,如知名快餐品牌肯德基“KFC+圖形”,因品牌知名度廣,該組合商標的英文及圖形部分均具有很高的識別度,單獨使用時也會令消費者產生品牌聯想,因此,若該組合商標中的各構成要素未進行分開注冊的話,則會有很大的被侵權風險。
因此,在注冊商標時最好將組合商標分開注冊,以降低商標駁回風險,規避日后可能出現的傍名牌等商標侵權行為,切不可因省小錢而盲目注冊組合商標。
4、隨時收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這里的證據,指的是商標的使用證據。在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之后,短則需要一年半,長則需要兩三年才可拿到商標注冊證,在此期間,企業將大量、頻繁地使用該商標,應隨時收集商標使用證據,這些證據將在商標面臨駁回、撤銷等風險時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如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的補充原則——使用在先原則,也就是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同一天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標上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因此,在商標申請過程中,一旦出現同日申請的情況,商標局會向同日申請的申請人發出商標注冊同日申請補送使用證據通知書。申請人則需要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這時,企業收集的商標使用證據將決定商標權的歸屬。
除此之外,在后期的商標使用過程中,企業若遭遇“撤三”威脅或商標侵權糾紛等,充足的商標使用證據也可以幫助企業有效化解商標危機。因此,應充分重視商標使用證據的收集、整理與歸檔,在需要時可以快速及時地拿出有效證據,以免錯失良機,后悔不已。
在未來的經營中,包括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戰略將越來越重要,而作為商標戰略的重要一環,如何走好商標注冊這個第一步對于企業來說至關重要。商標的注冊步驟、注冊類別等問題深深影響到企業日后的發展,因此,提前考慮好商標注冊策略,最大限度地減少商標注冊漏洞,未雨綢繆,才能令企業得到長足發展,在以知識經濟為主導的“互聯網+”時代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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