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美國FTC擴大照明成分標簽覆蓋范圍
摘要: 近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宣布了能效標識規則部分的最終變更方案。其中有關于照明的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已擴大覆蓋范圍LightingFacts標簽,包括某些的裝飾燈和特種燈泡。據悉,該通知已完成委員會最近監管的能效標識規則的審查。
近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宣布了能效標識規則部分的最終變更方案。其中有關于照明的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已擴大覆蓋范圍LightingFacts標簽,包括某些的裝飾燈和特種燈泡。據悉,該通知已完成委員會最近監管的能效標識規則的審查。規則于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生效。
由于市面上許多燈泡包裝變得越來越小,修改后的規則解決了如何在一個緊湊的格式中顯示照明事實信息的問題。而生產廠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產品涵蓋在能效標識規則里面,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已經采取行動,你必須遵循,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照明成分標簽如圖所示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TradeCommission(FTC)是執行多種反托拉斯和保護消費者法律的聯邦機構。其目的是確保國家市場行為具有競爭性,且繁榮、高效地發展,不受不合理的約束。FTC也通過消除不合理的和欺騙性的條例或規章來確保和促進市場運營的順暢。由于國情不同,雖然他們的名稱看上去僅僅是個貿易促進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神馬的,但權利卻跟我國的發改委是旗鼓相當的,十分具有權威性。
一般而言,FTC的工作主要是阻止可能給消費者帶來危害的行為。當國會、行政機構、或其他的獨立機構、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商議政策需要時,FTC會提供相關資料。FTC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調查。來自消費者信件、商人或國會的要求或者是關于消費者和經濟問題的文章都可能使聯邦貿易委員會采取行動。這種調查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非公開的。但一般來說,FTC調查都是非公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和調查本身。秘密進行!
FTC直接到法院申請禁令、民事賠償或消費者賠償。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正在進行的消費者欺騙行為或詐騙案中。通過直接去法院申請禁令或賠償,聯邦貿易委員會能夠在更多的消費者在上當受騙之前,阻止欺騙行為的發生。FTC除了有執行強制性法律的責任外,還在國會的要求下,通過非強制性措施擴大政策的影響。
根據FTC的規定,企業不得從事欺騙性的活動;一旦企業被該委員會發現違規,則其有權對違規企業處以巨額罰款。著名的案子有谷歌違反隱私保護被發2250萬美元,世界最大仿制藥生產商以色列梯瓦制藥因阻礙仿制藥競爭被罰12億美元,調查大眾汽車虛假營銷等……
FTC將根據制造商提交的數據信息更新規則的范圍。據悉,FTC發出最后的修正案擴大了燈泡標簽的監管審查。同時針對該訴訟過程中提出的具體問題,如:產品覆蓋范圍,豁免,包裝尺寸,產品標識,測試,自愿標簽,履約期間,功率索賠和顏色外觀等進行討論分析。
一、產品覆蓋范圍:
規則最終涵蓋燈泡類型的瓦數和光輸出與一般服務燈相似。特別地,最終的規則定義的“特殊燈”為:
1)瓦數為30W-199W或者310-2600流明的;
2)擁有中型螺口燈頭,燭臺燈頭,GU-10,或GU-24燈頭的;
3)不符合“一般服務燈”的定義的;
4)至少可以工作在110V和130V。
30瓦和310流明的閾值是由國會和EPCA一致定義為“一般服務燈”基準。最后,原規則涵蓋了特種燈泡的外觀和操作像傳統的白熾燈泡,不限于以下,如振動服務燈,惡劣條件下使用燈具,電器燈具,以及抗破碎燈(包括破碎防護燈和破碎保護燈)
二、豁免:
規則最終排除了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給消費者的標識。這些最終被豁免的產品包括:中級螺口燈,植物生長燈,黑光燈,驅蟲燈,色彩燈,紅外燈,左旋螺紋燈,船用燈具,船用信號服務燈,礦山服務燈,標志服務燈,銀碗燈,櫥窗燈,交通肇事信號燈,直徑為5英寸或以上的G型燈,和C7,M-14,P,RP,S和T形燈。這些燈泡對于目前標簽涵蓋的一般服務燈沒有顯著貢獻。
三、包裝尺寸:
考慮目前規則要求的雙面包裝對于一些只有簡單紙片包裝的特殊燈是不適用的,FTC允許制造商使用更小,簡單標簽以滿足特殊燈泡包裝要求。小標簽只披露流明,能耗和壽命信息,無需標識瓦數和顏色外觀。但小標簽不能用于某些專業的大燈泡,所以,他們的標簽要求參考原來一般服務燈泡。
針對小型特種燈泡,規則還包括正面不能顯示標簽的小泡罩,因為其尺寸不能清晰顯示標簽,可以備注“參考背面LightingFacts”并在包裝的背面顯示全部LightingFacts標簽信息。
四、產品標簽:
新規則增加了對一些燈泡的標簽要求,如一般服務燈的流明和汞標識。對于B,BA,F和G-型的裝飾燈,新規則允許無需在燈泡上標注流明信息,但必須保留汞標識,以確保消費者通過這些信息合適清理回收。
五、測試報告:
規則最終不改變現有測試流程和報告要求規定。根據目前的規定,制造商(或自有品牌)必須使用合適的DOE測試程序。對于特殊的燈泡沒有適用的程序,規則要求制造商通過可靠的科學檢測手段和程序表現產品信息的真實性。如評論說的,制造商可以使用照明工程學會(IES)公布系列測試方法或行業標準測試產品的流明信息。FTC期望,制造商可以依據新的標簽修訂要求繼續使用IES測試燈泡。因此,FTC認為沒有必要修改IES試驗的規則要求,DOE可以擴大測試程序,以覆蓋更多的產品。對不使用該領域公認和通用的專業和可靠的測試方法,執法行動中制造商可能會受到FTC的欺騙性索賠。
六、未覆蓋產品:
對于規則未涉及到的燈泡(如,額定功率低于30瓦,低于310流明的消費燈),修正案允許,但不強制要求制造商使用的LightingFactsLabel。然而,所有自愿使用LightingFactsLabel必須遵循規則的內容和格式要求,以確保在產品標簽的一致性。無論制造商是否使用的LightingFactsLabel,如果制造商沒有可靠的科學證據證明自己的產品,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都會啟動反對欺詐索賠程序進行追溯。
七、瓦特等效聲明:
關于處理等效索賠的問題方面,FTC早前的通知并無改變指導方案(75FR41696,41701(2010年7月19日))。從本質上說,為避免欺騙,制造商必須確保他們能夠證明他們等價瓦數。不僅考慮亮度,也包括其他材料因素,例如顏色。與此同時,能源之星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等價瓦數基準。事實上,制造商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參考能源之星的瓦數等價基準,同時提供可靠測試依據證明產品,以避免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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