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在短短的一個月內,關于推進PPP項目的政策、培訓會議、服務平臺等層出不窮。幾乎同時期,國務院取消了《合同能源管理》補貼,一時間,PPP驟然大熱?;蚪鉀Q政府債務危機,或激活民間資本,通過PPP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領域融資,被寄予破解政治和經濟利益關系的突破口,也被認為是企業百年一遇的歷史性機遇。
近期出臺的多項文件也暗示未來PPP模式將會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廣,PPP模式或將是未來城鎮化建設的主流融資渠道之一。截至2016年2月29日,全國各地共有7110個PPP項目納入PPP綜合信息平臺,約8.3萬億元的投資大單正靜待民間資本之手介入。
然而在照明領域,PPP將為我們帶來了什么?可否解決照明工程上遇到的一些實際問題?阿拉丁新聞中心記者采訪了政府、企業和融資機構等相關人員,試圖從他們的角度來探討PPP模式在照明行業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更好地在未來智慧城市建設中運行PPP模式。
PPP與EMC有何差異?
與PPP模式名噪一時的狀況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曾經也受到政府大力推廣的EMC項目,現在卻顯得有些黯然。PPP與EMC有何不同?這種差異會帶來不同的效果嗎?記者翻閱了相關資料了解到,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在國內被稱之為合同能源管理,是由節能服務公司與能耗企業簽定節能服務合同,并在一定合作期限內,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分享節能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的一種商業模式,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分享節能效益收回投資。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是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項目主辦人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融資、設計、建造、運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內向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后,項目公司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PPP(Public - Private - Partnership),BOT項目中,公私合營、政府入股,項目自身收益不足以償還本金和利息,不足以使股東獲得合理的回報,需要政府或公營機構參與,以減少私營方投入,使得私營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獲得合理回報。
BOT商業模式在節能項目中,由投資方負責節能項目的設計開發、投資建設、施工調試、運行管理、產權移交,同時以能耗企業現行購電價格為基準電價,通過向能耗企業出售節省的能源,并在適當的回報期內通過項目本身所產生的收益收回投資及回報。
一言以辟之,EMC模式中企業和政府角色相對獨立,節能公司主要從節能效果中獲得收益;而PPP是企業和政府共同作為項目的股東,有了長遠的利益關聯,共擔風險,共享利益,所得的利益不僅僅限于節能的收益,還包括項目自身產生的所有收益。
這種差異會帶來怎樣效果?
從項目投資角度看,EMC項目基本以節能服務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換而言之,節能服務公司成為項目最大的風險承擔者,而EMC項目本身存在的收益不足或收益不確定性等問題必然導致項目運行的高風險,以城市路燈改造為例,節能效益監測的不可控以及政府財政審批的繁瑣性都將增加節能服務公司效益回收的風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