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男子張某強伙同他人盜竊貴陽市南明河里的景觀燈。其與同伙第二次盜竊景觀燈時,被警方抓獲。南明區法院一審判處張某強有期徒刑五年后,張某強提出上訴。昨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5月2日凌晨1時許,張某強和吳某某(另案處理)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扳手和螺絲套筒等工具跑到南明河陽明路,盜竊6盞價值2.3萬余元的水底景觀燈后逃離現場,并于第二天以780元的價格賣出。
5月4日凌晨1時許,張某強再次與吳某某聯手,帶著工具到南明河甲秀樓路段,卸下了河道邊的18盞景觀燈燈罩及螺帽,正準備盜走景觀燈時被警方當場抓獲。經鑒定,這18盞景觀燈價值6.9萬余元。
南明區檢察院對張某強提起公訴后,南明區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強犯盜竊罪,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張某強提起上訴。昨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擇期宣判。
據了解,張某強是一名背篼,老家在重慶綦江,今年已經50歲,其曾于2013年和2015年兩次因盜竊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