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生產生活安全,改善城市照明環境,天津市政府日前出臺《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規定》,要求主干道路亮燈率達到98%以上,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照明
指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河道、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
節能環保:鼓勵和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和推廣節能環保的城市照明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設置要求: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符合光污染控制要求,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建筑物、構筑物的結構安全;燈飾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機場、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燈相同或者相似。
2功能照明
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
設置區域:在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居住區、車站、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以及其他無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公共場所。
維護運行: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設施完好率達到95%以上,主干道路亮燈率達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燈率達到96%以上。
3景觀照明
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設置區域:重點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主要景觀河道及兩岸建筑物、構筑物;機場、港口、碼頭、車站、商業街(區)、橋梁、電視塔、體育場(館)、公園、公共綠地、廣場、旅游景點及其他大型公共場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風貌建筑;戶外廣告設施等。
維護運行: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啟閉景觀照明設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時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