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猶縣某照明專賣店于2011年6月1日登記成立,實際經營者為被告人李某某,該店在2013年8月7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間取得某照明品牌代理授權,之后被取消代理授權。2021年至2023年3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通過微信聯系外地商家“翟總”、“李總”等人,以明顯低于代理商的進貨價格從不明渠道購進貼有“某品牌照明”標識的照明燈飾在店內銷售。
2023年3月,辦案民警對該照明專賣店及其倉庫進行搜查,查獲扣押尚未銷售的涉案商品共300多個,均無防偽碼、合格證碼及出廠碼。經查,上述查獲商品系冒充“某品牌照明”注冊商標的假冒產品;經鑒定,上述查獲扣押尚未銷售的涉案商品價值共計為20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上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
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系未遂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并結合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意見,對其不予關押不致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售賣假冒不可為
失了誠信丟了客
今日牟利千八百
明日受罰免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