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體育照明標準的理解和探討
上傳人:炳華話電氣 上傳時間: 2016-10-13 瀏覽次數: 428 |
《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簡稱“標準”,下同)JGJ 153-2007對體育照明設計及檢測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并成功地指導了北京奧運會、廣州亞運會、深圳大運會等重大賽事的場館設計。但有些條款在應用過程中尚有不明確之處,需要進一步明確。筆者僅舉一例,談談個人的理解。
“標準”第4.1.1條規定,籃球、排球場地的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根據該“標準”第3.0.2條,“本標準所作規定的場地范圍除注明外均應指比賽場地”。而比賽場地在第2章沒有定義術語,只有主賽區PA和總賽區TA的定義。因此,表中的標準值是PA還TA范圍內指標?不明確。
筆者根據工程實踐,將本人的理解與大家交流,不妥之處請指正!
1、對于籃球運動,上表中的標準值建議為PA范圍內的。
從圖1可以看出,籃球場尺寸為28m×15m,這就是PA值。邊線和底線各向外還有1.757m的緩沖區,緩沖區和PA構成了TA。由于緩沖區相對較小,且不進行比賽,用PA可以滿足籃球運動的場地照明要求。
2、對排球運動而言,上表中的標準值建議為TA范圍內的。
而排球場的尺寸為18m×9m,即PA值。但是排球運動經常在PA之外打球,如發球、接球等。沿邊線向外6m,底線向外9m也是比賽區域,因此,整個TA的范圍為36m×21m,比賽在TA范圍內進行。這一點與籃球有本質區別!
綜上所述,將籃球、排球的照明標準值合用一張表不合適,因為其比賽場地的概念不一樣,應該區別對待!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