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用事業照明附加費管理辦法
摘要: 海南省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海南省城鎮公用事業(照明)附加費收支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發布。
海南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海南省城鎮公用事業(照明)附加費收支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城鎮公用事業(照明)附加費收支管理辦法
海南省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城鎮公共照明設施的正常運轉,引導城鎮照明節約用電,提高使用效率,規范收支管理,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量入而出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南省城鎮公用事業(照明)附加費(以下簡稱公用事業附加費),是指結合海南實際按一定范圍和標準,隨電價收取,用于保障城鎮公共照明的費用。
第三條公用事業附加費主要用于公共照明電費支出,結余部分可適當用于補助城鎮綠色照明示范項目建設、征收手續費。具體使用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省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符合國家基本建設標準建設的城鎮街道、開放性廣場、不售門票的公園、街頭公共綠地、開放式小游園以及經省政府核準的其它公共場所的公共照明設施所發生的電費。
(二)用于城鎮公共綠色照明、節能技術示范項目的推廣應用。
(三)用于附加費征收手續費。手續費安排不超過年度結余資金(即足額安排年度城鎮照明電費使用計劃后所結余的資金)的0.05%。
第四條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公共照明設施建設,省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新增和改建公共照明列入附加費使用計劃,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下撥附加費,省審計管理部門負責對附加費的上繳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條大力推廣、使用各類成熟的節能、節材、節地等資源節約型照明技術和產品,從政策和資金上積極扶持太陽能、風能等綠色照明能源技術和產品應用于公共照明,構建科學、高效、環保的公共照明體系。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本以合同能源、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綠色照明工程建設與改造。
第二章公用事業(照明)附加費征收
第七條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征收范圍:除農村居民、農業生產用電外的各類用電戶。
第八條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征收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隨電價收取。
第九條公共照明設施所產生的電費核定標準:按居民生活用電的電價標準執行,供電部門不得隨意加價或附加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條省物價主管部門可根據我省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結合公用事業附加費的收支狀況,對公用事業附加費標準進行調整,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一條公用事業附加費及其銀行利息,按照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的原則,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由省、市縣財政部門開設專用帳戶,實行專項集中管理,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以全省電網銷售總電量的80%作為除農村居民、農業生產用電外的各類用電戶的用電總量,由省供電部門按規定的標準繳交公用事業附加費,并在每月10日前足額上繳省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各代征單位征收的公用事業附加費,應當按規定及時上繳省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坐支或挪用。省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各代征單位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本辦法,督促各代征單位及時、足額解繳。
第三章公共照明項目的建設與用電核定
第十四條城鎮公共照明設施建設要優先發展和建設城市功能照明,嚴格限制發展和建設景觀照明。功能照明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照明設計標準和照明能耗密度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優先建設城鎮居民密集區的公共照明,保證人民群眾夜間出行的安全和方便,禁止在無人活動的地段或郊外的公路上安裝公共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新建或大型改(擴)建公共照明設施項目(小街小巷除外),要按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實行施工圖專項審查制度,建設單位要將施工圖送具有圖審資格的單位進行專項審查后才能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嚴格按經審查的施工圖進行施工,未經施工圖審查或未按照經審查的施工圖實施的照明設施建設項目,不予電費核定或按審查要求進行核減。
第十七條新增公共照明用電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市、縣公共照明設施主管部門將有關資料報省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用電核定。
第四章公用事業(照明)附加費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省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會同省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建設用電核定的新增照明項目,以市、縣為基本單位,按照多收多用、適當調劑的原則,核定全省公用事業附加費年度使用計劃,報省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
第十九條省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公用事業附加費年度使用計劃,按照省財政專戶的收入進度,向各市、縣財政專戶撥付計劃內款項,撥完為止,缺口不補。
第二十條各市、縣公共照明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達的公用事業附加費年度使用計劃,按月層層分解到具體的街道和公共照明線路,并制定本地區公用事業附加費使用方案報當地財政部門備案。分解計劃時應當重點保證人口密集地段和重要節假日公共照明需要。各市、縣供電部門應當協助公共照明主管部門合理安排公用事業附加費的使用,量入為出。
第二十一條各市、縣公共照明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地區公共照明設施的用電量和發生的電費,由供電部門按月將經公共照明主管部門確認的用電量報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及時向當地供電部門核撥公共照明電費。
第二十二條未經省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建設的照明設施,不予安排公用事業附加費使用。
第二十三條對電費來源未落實的公共照明設施,供電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停止供電。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公共照明設施上搭接商業廣告用電和其他非公共照明設施用電。
第二十五條對實行定額補助的鄉鎮和華僑農場按屬地原則,將其補助資金統一下撥到市、縣政府,農墾農場則統一下撥到省農墾總局,由市、縣政府和省農墾總局統籌安排。
定額補助標準可根據附加費總額的增加及鄉鎮、農場的發展情況進行適當調增,具體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牽頭,會同省建設、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方案報省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各市、縣政府和省農墾總局對定額補助的鄉鎮和農場進行統計排序,內部調劑后,仍存在較大缺口的,可經審核,將部分規模較大的鄉鎮和農場逐步列入核準分配。
第二十七條鼓勵各市、縣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公共照明主管部門,聯合組織實施城鎮公共照明節約用電技術改造,推廣應用太陽能、風能等綠色能源方面的新技術及產品,禁止在新建、擴建及改建工程項目中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電工藝、技術、設備及產品,對存量公共照明設施所使用的電費指標,將按公共照明節能管理目標實行分年度逐步核減。
第二十八條對推廣應用節能技術及產品的項目,將按普通光源核定的照明電費撥付給市縣或對節能技改減少部分不核減電費,作為應用綠色照明的投資和維護經費的補助。
第二十九條符合生態省及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要求,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目錄》,項目資本金落實的太陽能、風能路燈、庭院燈等新建或改造綠色照明試點示范項目,經省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根據項目投資性質及規模,從全省公用事業附加費年度電費使用計劃外的余額資金中以投資補助或補貼方式給予扶持。
第三十條各市、縣政府公共照明主管部門通過應用節能新技術及產品,或者主動采取集中監控、分時控制等節能控制措施,加強對公共照明節約用電管理,降低電能消耗,所節約的公用事業附加費年度使用計劃資金余額,可由各市、縣政府公共照明主管部門向當地財政局提出申請,由財政局劃撥到公共照明管理專戶,作為公共照明設施養護經費。
第三十一條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發展和改革(物價)、建設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城鎮公用事業(照明)附加費收支管理辦法》(瓊府辦〔2004〕1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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