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LED照明技術共同研發的可行方向探討與評估
上傳人:張宏展/蕭弘清等 上傳時間: 2012-05-14 瀏覽次數: 66 |
1. 研究背景與緒論
近年來能源科技發展朝向研發及運用各種必要之科技,協助達成提升能源安全與改善溫室氣體減量之目標。而站在科研角度立場來說,研發資源的投入必須具有前瞻高度,故自主性、人力資源、國際競爭力、投入成本之效益等必須加以考慮與量化評估。對于LED產業而言,相關應用技術雖大多趨于成熟,然核心發明技術與專利權卻都掌握在某些提前研發的國際主力廠商手上,臺灣的LED研發及生產固然比大陸早,技術也較成熟;但大陸可以掌握未來市場優勢來引導LED產業發展及永續經營,故海峽兩岸如何因應智權專利的封鎖限制,既繼續研發LED精進技術,又有效突破專利障礙,成為產業競爭力的何心所在,故高階智權管理機制的導入,以及智權咨詢功能的協助,無疑是未來應該著力的焦點。
藉由LED的研發成功,無疑為解決溫室效應及節能減碳帶來希望,除對光源市場帶來沖擊,也連帶造成照明系統配套產業的重新規劃。LED照明所需要的芯片和封裝、散熱、光學設計和驅動技術固然異于傳統照明,而在光控制系統與燈具設計也需另辟途徑。Philips 于2006 年整合制造LED 芯片和封裝的Lumileds 公司、白光LED 光源相關技術的TIRSystems公司、LED照明色彩控制設備的系統商ColorKinetics (CK)公司,產業鏈貫穿上中下游,以鞏固其在照明業界的基礎及形象,加強競爭優勢;但是中小型企業只要能擁有核心技術及研發創新能力,仍可創造出照明產業的新格局。
LED從制程技術上,可分為磊晶(上游)、晶粒(中游)、封裝(下游,含熒光粉)、應用四個層面,產業布局涵蓋上中下游及應用之垂直整合的LED廠商, 以Nichia、Toyoda Gosei、Cree、Philips Lumileds、Osram等傳統日美歐系廠商為主,且掌握關鍵的LED專利技術,而此五大廠商多已進行白光LED專利技術交叉授權,于一定程度上結成專利聯盟,對于新進業者來講,專利門坎更高,被訴訟風險加大。因此,中國大陸與臺灣的企業界要進入LED產業,大多是從LED的應用面切入,并與五大廠商或已取得五大廠商LED授權的廠商合作,從而降低日后被訴訟之風險。但若一直采取此方式,將使中國大陸與臺灣在LED產業鏈中居于弱勢,雖然擁有全球最大的生產能量及市場,卻是在國外大廠間的夾縫中獲取蠅頭小利,非兩岸LED企業之福。本研究從跳脫困境、創造兩岸雙贏為目標,進行LED照明技術的合作可行方向探討與評估,藉由專利檢索與分析、專家問卷、產業調查、智權加值等步驟,尋找雙方在產業中互補互利的特點,進行合作方向的探討,使臺灣與大陸能占有先機,超越國際的現況的局面。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流程如圖1所示。首先,透過技術面向進行專利檢索與分析,匯整世界專利數據,并進行閱讀與分析;其次,透過經濟面向進行廠商相關資料搜集、專家問卷的設計、調查與分析,并評估兩岸合作可行性;最后,透過法政面向進行智權管理模式分析,并進行契約擬定,以落實合作愿景,創造兩岸雙贏之局面。茲將各面向說明如后述。
2.1 技術面向
技術面向所采之方式為專利檢索與分析[1],[2],其中中國的專利數據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的資料為主,臺灣則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的專利資料為主。然而專利又可區分為兩大類別-核準公告專利(Issued Patents) 、申請公開專利(PatentApplications)。核準公告專利系經審查后所核準之專利數據,申請公開專利則是專利在申請18個月后自動公開的內容。顯然前者因經過審查程序,較具備代表性,但卻會有時間落差的情形,例如目前所查詢到的核準公開專利,其申請日多為兩、三年前,有部分甚至更久。后者的分析可藉由申請數量窺看近期發展的趨勢及可能技術,但是與實際核準的專利數量仍有相當的差異,也隱含了相當的誤差與不確定性,因此本研究仍以核準公告專利為主。
由于專利搜集是以關鍵詞為搜尋結果的基礎,關鍵詞的選擇與制定,對于找尋的結果影響重大,例如關鍵詞的完整、同義字、上位用語(具相同技術內涵,與同義字不同)、語法的不同排列組合、依搜尋目地來決定用字寬松或嚴謹。上述這些因素及條件皆會影響分析的結果。此外,依照搜尋目的的不同,也必須使用適當而貼近的關鍵詞,方可求得較正確客觀的結論。兩岸的專利數據均有依國際專利分類碼(InternationalPatent Classification, IPC)進行標示,此分類碼可作為通用的技術分類代碼,依據技術內涵的屬性,分成五個層次編列。本研究所使用的檢索方式,便是以關鍵詞結合IPC碼方式進行,可兼顧完整性、搜尋效率與正確性。
2.2 經濟面向
經濟面向主要針對兩岸能源科技合作之治理結構進行評估,其合作模式的選擇,屬于某種程度上的組織行為,除了關系著技術合作的成功與否,也將對于合作績效造成影響。因此本研究利用「交易成本理論」[3]來設計交易成本問卷,再透過無母數統計方法中的「兩相異系統模式之檢定」來檢驗兩群體的差異狀況,最后利用數據數據回到交易成本理論中的「治理模式結構理論」來評估廠商之最適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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